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25执异30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洞口大道新世界中央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洪山口村

负责人:释能胤,该寺住持。

被执行人:***(法号释能胤),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寺庙住持,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第三人: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绪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东沙河镇陈岗社区**楼**。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与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南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山口公司”)、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增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西南公司”称,枣庄仲裁委员会(2017)枣仲裁字第603号裁决书表明:2015年10月24日,“洪山口公司”、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森公司”)与滕州市观音寺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将观音寺在建项目转让给滕州市观音寺,滕州市观音寺投资305万元对转让项目进行了建设。山东省观音寺为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洪山口公司”、“晨增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洪山口公司”、“晨增公司”称,一、枣庄仲裁委员会(2017)枣仲裁字第603号裁决书没有认定“洪山口公司”、“晨增公司”系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设立的事实关系,双方之间曾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但该协议已被确定无效,双方因无效合同产生了相互返还因合同履行取得财产的返还责任,并非法定被追加主体。二、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对其因履行《项目转让协议书》投资建设的财物,享有对投资数额及已支付转让款的返还请求权不能成立。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洪山口公司”、“晨增公司”为被执行人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被执行人***(释仁行、释能胤)称,款项已全部用于观音寺建设,观音寺属于洪山口风景区,所以债务应当属于景区。债务与***本人无关,并愿意配合法院执行洪山口风景区资产。

经查,2009年8月22日,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与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洪山口旅游区开发建设、经营合同书》,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将《山东洪山口旅游区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权交由“国力公司”实施执行,先期由“国力公司”垫付工程款。2013年11月28日,“国力公司”变更为“昊森公司”。2015年9月24日,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与滕州市观音寺签订《滕州观音寺建设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将滕州市观音寺建设项目转让给滕州市观音寺。并约定区域内原有地面附着物及一切债权债务由滕州市观音寺与“昊森公司”自主协商。2015年10月24日,“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与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将观音寺在建项目转让给滕州市观音寺,在建项目主要建筑物为已经建设的大雄宝殿、天王殿、山门殿、居士楼、斋堂等土地上的所有附属物,项目总体转让价款为1800万元,滕州市观音寺在与项目的出让方滕州市大坞镇政府签订协议后的七日内,付转让款100万元,在项目所有手续办至乙方名下时,支付500万元,在项目综合验收后支付600万元,余款600万元在项目综合验收后2年内付清。后双方酿成纠纷并申请仲裁,枣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2018年7月4日,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枣仲裁字第603号裁决:(一)“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与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于2015年10月24日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书》无效;(二)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向“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返还其依据《项目转让协议书》取得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大雄宝殿、天王宝殿、山门、宾馆、四合院、佛像等。2018年2月1日,“洪山口公司”与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大坞镇洪山口观音寺项目转让合同书》,约定“洪山口公司”将其名下的投资滕州市大坞镇洪山口观音寺整体项目打包转让给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公司,整体打包转让金额3800万元,转让费支付完毕时项目所有权归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洪山口公司”在一个月内未收到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公司的款项,此合同自动作废。2018年9月28日,双方共同协商合同条款继续执行,如资金在年末未到“洪山口公司”指定账户,则协议自动作废。

另查明,“昊森公司”已变更为“晨增公司”。

本院认为,一、***、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省滕州市观音寺没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归“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现为“晨增公司”)所有并管理。且经枣庄仲裁委员会裁决其依据《项目转让协议书》取得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大雄宝殿、天王宝殿、山门、宾馆、四合院、佛像等返还给“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现为“晨增公司”)所有,且“洪山口公司”还曾以38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泰安市大鹏置业有限公司,而其于2015年10月24日将已建设的大雄宝殿、天王殿、山门殿等所有附属物转让给滕州市观音寺的总体转让价为1800万元。无论其转让是否有效或成立,均说明“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现为“晨增公司”)取得观音寺的价值显著高于其原转让价值2000万元。二、枣庄仲裁委员会认定,滕州市观音寺依据《项目转让协议书》接收了“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转让的在建项目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接收后滕州市观音寺进行了投资建设。且认为,因转让后投资建设部分与原建筑物不可分离,滕州市观音寺未对其投资数额及支付转让款提出折价补偿及返还请求,枣庄仲裁委员会对此未进行审理,滕州市观音寺可另行主张权利。由此说明,滕州市观音寺的上述资产不仅包括“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的投资建设,也包括滕州市观音寺自行的投资建设,只是因转让后投资建设部分与原建筑物不可分离方返还给“洪山口公司”和“昊森公司”。因此,“洪山口公司”、“昊森公司”(现为“晨增公司”)取得滕州市观音寺的财产,负有偿还滕州市观音寺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滕州市洪山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西南仿古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本息5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照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贺远林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龙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