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某某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执239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国。
被执行人:***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71017046Q,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南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6468440000065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0892.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李纪增联系电话:0632538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