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滕民初字第1649号
原告***,男,193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原告***,女,194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男,200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原告**,女,农民,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告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昊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