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程绍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亿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湖州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理,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燕志磊,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燕志富,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海宾,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魏熠坤,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魏熠坤,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亿利金属有限公司、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高海宾、燕志富、魏熠坤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暂时与各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韩笑
书记员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