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6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73128P。
法定代表人:魏熠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熠坤,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北系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43862838。
法定代表人:燕志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燕志富,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魏熠坤、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燕志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魏熠坤、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燕志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魏熠坤、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燕志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魏熠坤、燕志富收件地址不详被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
2021年1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魏熠坤、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燕志富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及房地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余额资金较小,无扣划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不在其居住。
2021年12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熠坤、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燕志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27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土地二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魏熠坤名下房产及储藏室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五套,土地一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燕志富名下房产一套;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1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申请执转破、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公告,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应付未付利息479587.5元、复利6165.12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02民初2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