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汉江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87151206Q。
法定代表人:余胜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魏熠坤,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73128P。
法定代表人:魏熠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熠坤、***、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鲁050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魏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2343500元、借期内利息5514.71元及截至2019年2月26日欠付的逾期利息和复利124890.84元,并支付违约金234350元,合计2708255.55元;二、被告***、魏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34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及复利(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三、被告***、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魏熠坤名下位于东营区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7号、1××8号)、位于垦利区,102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房权证垦房字第0××7号、0××8号),以及被告***名下位于东营区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737738.55元及利息。由于首次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同日,我院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魏熠坤、***、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上列被执行人没有签收,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熠坤、***、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于2021年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1个银行存款账户中的存款120000元,并于同年10月18日对该款进行了划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熠坤于2021年10月1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的主文为:自2021年10月份开始,被执行人魏熠坤、***于每月的30号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到2022年12月31日前还完拖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为止。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宋学庆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