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

某某(太仓)窗型材有限公司、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1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9280XC。
法定代表人:周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龙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73128P。
法定代表人:魏熠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太仓)窗型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太仓)窗型材有限公司价款150866.22元。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太仓)窗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2525.2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5月18日、2021年9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东营市××××号(产权证号:东营权证东营区字第170620号)房产、东营市北一路北、广州路东〔产权证号:东(开)国用(2014)第053、054号〕房产(查封期限3年,从2021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以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E×××××长安牌、鲁E×××××福田牌、鲁E×××××福田牌、鲁E×××××雪佛兰牌车辆档案(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2年,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10日,本院分别向房产首封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申请书、参与分配函等材料。
4、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2525.22元,尚未执行到位152525.2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档案以及轮候查封房产档案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