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恢350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负责人:程绍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亿利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理,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志磊,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燕志富,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海宾,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熠坤,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魏熠坤,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亿利金属有限公司、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百成窗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高海宾、燕志富、魏熠坤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99800元、利息401196.48元、复利6961.69元及自2019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复利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发现高海宾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院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通过谈话方式向其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海宾名下的不动产系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笑
书 记 员 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