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2029号之一
原告:潍坊金禾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以南朝凤路以东新苑丽都住宅B1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淄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金禾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金禾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淄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金禾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金禾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淄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