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财保85号
申请人:潍坊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城区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潍坊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