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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民初字第3042号
申请人: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吴官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万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