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信丰县惠民新型环保砖厂与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8民初1985号
原告:信丰县惠民新型环保砖厂。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江镇排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71806626U。
投资人:钟旭,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定南县建设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160602385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系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丰县惠民新型环保砖厂与被告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丰县惠民新型环保砖厂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丰县惠民新型环保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信丰县惠民新型环保砖厂负担。
审判员严星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