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2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上坝村***。
法定代表人:何秀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系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职员,住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定南县城建设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肖少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09日向被执行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9)赣0721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40×××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192.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