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21执246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192.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谢楠
代理书记员 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