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991号之一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车牌号:赣B×××××(车辆识别代号:LFNDRXPP5H1F35734)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赣州定南县支行,账号为15×××31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账号为36×××91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账号为14×××57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3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燕星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