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991号之二
原告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偿还原告货款与其它费用,故原告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1.0元,减半收取计2390.5元,由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燕星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