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312号
原告: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田浪村。
法定代表人:钱兴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樊友根。
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女,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