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审被告: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田浪村。
法定代表人:钱兴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及原审被告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34元,减半收取235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祁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