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南财源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1839号
原告:衡南财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洪山镇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颜力群,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春,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车铜路45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衡南财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衡南财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南财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衡南财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仲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丹丹
书 记 员 肖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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