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财保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衡阳市冶金汽修厂内)。
法定代表人:常江。
被申请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车铜路45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
被申请人:谭志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三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湘0405财保9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邹某某自愿以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道××号××广场××栋××室房屋提供担保。现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志成价值人民币17000000元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邹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道××号××广场××栋××室房屋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珈羽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齐翔
书 记 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