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财保95号
申请人:***,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衡阳市冶金汽修厂内)。
法定代表人:常江。
被申请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车铜路45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
被申请人:谭志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邹某某自愿以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道××号××广场××栋××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志成价值人民币17000000元财产或财产权益;
二、查封担保人邹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道××号××广场××栋××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易珈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齐翔
书 记 员 李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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