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214号
***、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2)湘0405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02.24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终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终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7.2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终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3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终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3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