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民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车铜路45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上诉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