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执1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07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
被执行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车江镇车铜路45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
被执行人:谭志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05诉前调确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同意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05执1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