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执1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07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 被执行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车江镇车铜路45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 被执行人:谭志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05诉前调确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同意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05执1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