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312号 ***、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2)湘0405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756.18元、华融湘江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259.7元、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49.86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97.8元、支付宝、财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及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12月7起至2023年12月6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