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财保124号
申请人:***,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
被申请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车铜路45号-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四名被申请人价值63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61549202243042500××××)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管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