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车铜路45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745921883Y。 法定代表人:谭志成。 被执行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市冶金汽修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53379369X。 法定代表人:常江。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6民初2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合计1289851.97元。本案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2023年1月12日衡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纪要[2023]第4次“关于大衡城邦项目相关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中关于决定对被执行人湖南大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暂缓两年执行的相关内容,因此,本案目前无法执行到位,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水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人: 李 佳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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