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422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9183529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745921883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湖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司未履行(2024)湘0422民初36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司银行存款2627260.0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2726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