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卢月娥,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奥林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青,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8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860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杨宗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