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继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杜继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青,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继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