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223897。
法定代表人:刘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奥林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0637556Y。
法定代表人:张淑青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11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1171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董则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