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恩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德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恩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北京德凡贸易有限公司(原中化国际工程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青经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12月7日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420000元,1999年10月5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6日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恢78号,并于2017年12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名称再次变更,本案存在可供执行之可能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再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鲁02执恢67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限制消费。经约谈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