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2496号
原告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3栋2204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福利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