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201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06)南民初字第2103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21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