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与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财保204号
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秉南,广东安华理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军。
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1854119.38元。保全标的为1854119.38元。2020年4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20年5月11日,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854119.3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1854119.3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魏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