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4681号
原告: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7759491070。
法定代表人:王庆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500224890479M。
法定代表人:王有云,董事长。
原告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小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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