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与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1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395Y。
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70。
法定代表人:王庆军。
申请人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2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0001内的存款1854119.38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0001内的存款1854119.3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XXXXXXXXXXXXX2395XXXXXXXXXXXXXX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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