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934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毓娟,女。
被告: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军,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中车永电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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