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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太运动草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伟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伟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运动草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伟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3月28日向上诉人广东伟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上诉人应在送达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伟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