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庄美丽,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名都花苑D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69176C。
法定代表人陈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闽0583执14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庄美丽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拟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庄美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闽058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燕能
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