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恢1951号
申请执行人:苏上洲,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柯乙平,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名都花苑D幢7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496917-6。
法定代表人:陈银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上洲与被执行人柯乙平、***、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闽0583执恢1951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柯乙平、***、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
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