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执4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名都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69176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18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经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