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恢932号
申请执行人:黄戒元,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名都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49691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黄戒元与***、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该情形属和解长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21执恢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