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1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名都花苑D幢7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46961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秉正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惠安县螺城镇科山花园商住区5#804、6#46房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