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洛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烽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恢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烽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桃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30420U。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迎新乡大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866544192。
被执行人:四川洛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49623971P。
被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1MB1A71328C。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烽华丽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洛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521执恢22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工商银行2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717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