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4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0427410Y。
法定代表人:龙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47735C。
法定代表人:王斯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洛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49623971P。
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杜正平,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洛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规定如下:
中止(2020)川0724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清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