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251号
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飞鸽
审判员 徐聪萍
审判员 郑 慧
书记员 徐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