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4民初3733号之一
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苏0104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保全被告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乐
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