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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5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审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磨盘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城市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经催交后,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龚 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