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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抚松镇鑫盛房屋维修队与吉林森工露水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76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抚松镇鑫盛房屋维修队。(经营者籍世山,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反诉人):***工露水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冀晓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茂洲,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总监。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勇,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抚松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接乐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鑫盛房屋维修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鑫盛房屋维修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群

审 判 员  蒲 素

代理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洪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