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76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抚松镇鑫盛房屋维修队。(经营者籍世山,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反诉人):***工露水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冀晓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茂洲,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总监。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勇,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抚松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接乐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鑫盛房屋维修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松县抚松镇鑫盛房屋维修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群
审 判 员 蒲 素
代理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洪基